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1174

  
海大研字〔2012〕26号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读期间,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明确创新点并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6.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在考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基础上,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评定。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负责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分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注册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即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中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评审分委员会评审时须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表现出的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等,确定本单位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生材料须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获奖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裁决时间不得长于公示期。在全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裁决为异议不成立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学校即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有权追回。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在相关经费到位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进行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