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内字〔2006〕44号
为规范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 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6. 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9.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10. 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
4.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5. 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六条 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泄露试题内容或者泄漏评卷、记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
2.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3.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4.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5. 在评卷、记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记分差错;
6.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分;
7.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
8.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9.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10.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原始考场记录;
11.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12.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13.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4. 其它违反考试组织、监考、命题、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将用于考试作弊的工具、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及时交考务人员或交考生所在院系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处理。考场记录表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相关记录的内容。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交研究生教育中心或交考生所在院系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各类考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