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318

  
海大学位[2008]4号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科学技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中国海洋大学相关保密制度,结合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及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的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章 学位论文涉密的确定程序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研究来源于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研项目或涉及国防科技保密项目,论文内容包含全部或部分涉密科研项目的内容,学位论文应确定为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条 在学位论文开题前,研究生导师和学生根据在校科学技术处备案的项目的密级及论文产生的背景,提出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申请,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报所属学院。原则上来源于非涉密课题的论文不能定为涉密学位论文。开题时未进行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再提出涉密申请。
第三条 学位论文拟定为涉密学位论文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须在开题前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涉密人员资格界定,取得中国海洋大学涉密人员资格,并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四条 根据学位论文涉密的实际情况,密级确定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保密期限分别为不超过20年、10年和5年。
第五条 学院根据课题来源及研究生导师承担涉密科研任务的情况,审核论文的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位办审定。
第六条 学位办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审定密级拟定为秘密级的学位论文。对拟定为机密级及以上的学位论文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七条 经审批已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转为公开。特殊情况需变更密级及保密期限的,最迟在答辩前提出变更申请,须填写《中国海洋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密级变更审批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学位论文完成后,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即为学位论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及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时,开题报告审核小组成员一般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论文涉密开题指导及评审人员审查表》报相关单位审查。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中,聘请的专家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聘请外单位专家需由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并由聘请学院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填写《中国海洋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答辩聘请评审专家审查表》,一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审核。特殊情况可不聘请校外专家。
第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时间、评阅意见处理、答辩程序等与非涉密学位论文一样。涉密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并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传送,学位论文要如数及时收回,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答辩应采取措施做好现场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研究生须及时将论文原件(含涉密审批表)3份及论文电子版送交所在学院。论文原件(含定密审批表)由学院集中送交学位办存档,论文电子版由学院、图书馆分别按照规定存档、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存档后剩余的涉密学位论文复制件、电子文档及相关材料,由研究生导师监督学生及时销毁。确须留存的由导师按照学校规定集中保管。
 
 
第三章 学位论文涉密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涉密从开题、制作、预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审核及归档等各个环节,均需按照涉密活动进行保密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涉密活动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但应报有相应审批权的上级科技主管机关批准;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机密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定密审批的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标明密级、国家秘密标识和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机密★10年”等。电子版论文需在首页进行标识。未经定密审批的论文禁止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向学位办上报学位申请材料时,须提交本单位所有涉密论文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或完成的毕业论文中涉及“国防科技保密项目”的内容,导师应严格把关,避免在论文中提及任务来源、课题编号等涉密内容。
第十八条 严禁用电传、E-mail、可擦写移动载体和普通邮政传递或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托运科技保密项目的论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应通过机要通信邮寄。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出国访问、讲学、进修携带的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项目保密期限内,一般不得发表有关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特殊情况需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时,应对涉密内容进行适当分解、降密处理,确保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论文发表和交流时,不得超过审批的内容和会议规定的扩散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发表和交流的,由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移交给有关人员,并做好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实行脱密期管理,时间一般为6个月,并签定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出现失密和文件丢失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保密负责人应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经常督促、检查科研保密情况,对于保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