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710

  
海大学位[2008]5号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3年6月修订)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评审方式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采取学校(学位办,下同)、学院、导师三级负责。
1. 由学位办组织评审的范围:
(1)所有博士学位论文;
(2)上一年评审未予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
(3)有重点有计划地抽查硕士学位论文。
2. 由各学院组织评审论文的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40%,重点抽查:
(1)拟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特别是新增专业和新增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
(3)各学院根据毕业生的数量,确定本学院抽查范围。
二、评审专家和送审办法
1.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由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同行专家评阅,尽可能聘请省外专家。
2.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由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评阅。
(1)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位专家评阅。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高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位为中国海洋大学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位为中国海洋大学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位来自生产实践部门或机构。
3. 由导师负责送审的论文,评阅人须由学院指定。
4. 由学院和导师送审的学位论文,学位办将定期进行抽查复审,若复审专家评阅结果与前期评审结果有较大差距,由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办法并交学位办备案。
三、论文评审意见反馈时间及办法
1. 学位办负责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40个工作日内、硕士学位论文30个工作日内(从提交论文起计算)反馈专家意见。学院负责送审的论文自行制定评审意见反馈时间并向导师和研究生公布。
2. 学位办负责送审的论文评审意见(复印件加盖学位办公章)由各院研究生秘书领取;各院送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秘书将所有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反馈导师及研究生。
3. 学位办及学院应切实做好评阅人及评阅材料的保密工作。若评阅结果为“C”,应将评阅书中“书面修改意见”抄写或打印后反馈至导师及研究生,不要直接复印。
4. 研究生应妥善保存加盖公章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将作为“绝密”资料存于档案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查阅。
四、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执行办法
1.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综合评价等级”,代表学术水平依次递减:
(1)A为优秀,同意答辩;
(2)B为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意答辩;
(3)C为未达到相应的要求,不同意答辩。
2. 学位论文所有评审结果为B或B以上的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 对于博士学位论文的 “综合评价等级”,若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B或B以上,1位专家评阅意见为C,导师及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针对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申请复评。其他情况,延缓答辩。
4. 对于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的 “综合评价等级”,若1位专家评阅意见为B或B以上, 1位专家评阅意见为C,导师及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针对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申请复评。其他情况,延缓答辩。
5. 对于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高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和执行办法参照博士学位论文。
6.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应严格把关,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指导与督促学生修改论文,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修改书》,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所有的评阅意见。
五、学位论文复议或复评程序
1. 学位论文复议或复评送审程序
(1)申请者充分修改论文,一般为1个月以上;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情况审批复议申请;
(3)申请复议的论文,重新选择专家进行评阅;申请复评的论文,仍送原专家评阅。
(4)论文复议时间为30个工作日,复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2. 学位论文复议或复评所需提交的材料
(1)《中国海洋大学复议/复评申请书》一份,其中写明复议/复评的原因及所做的修改,需导师和学位分委员会签署意见;
(2)修改后的学位论文1份(申请复议论文可不做修改);
(3)第一轮送审学位论文时所有评阅书,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份,博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3份;
(4)评阅费内划单1份;
(5)《自我评价表》1份。
3. 学位论文复议或复评结果处理方法
(1)如复议(复评)意见为B或B以上,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论文后,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2)如结果为C,则延缓答辩。
六、上述延缓答辩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
七、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