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578

  
海大研字〔201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字【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生奖励工作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主管,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基本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照各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五)其他。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一)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二)其他。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
(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
每年夏季学期开展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突出;
3.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
4.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心素质较好。
(三)评选方式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送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
每年夏季学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凡在学校、院(系)及班级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和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担任一定职务的研究生干部,具备下列条件者:  
1. 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第1条的规定;
2. 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肯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
3.严于律己,关心集体,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三)评选方式
1.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担任院(系)团委、研究生会的研究生干部和班级、团支部的研究生干部,由所在班级提名推荐;
(2)校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3)其他研究生干部由其分管单位负责推荐;
(4)所有提名者均作为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提交院(系)。
2.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需经过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
每年夏季学期开展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选工作,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5%。
(二)评选条件
1. 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第1条的规定;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各类研究生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及市、校级一等奖以上优异成绩;
(2)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能够代表学校积极担任各类社会志愿者,完成各类社会志愿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
(3)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各类研究生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并获得相应的奖项,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文体活动,表现优秀;
(4)积极参加其他校园文化及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三)评选方式
同优秀研究生评选方式。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
每年12月份开展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当年秋季预计毕业和下年春季预计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 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第1条的规定;
2. 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或以上奖励(不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三等奖);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科研成果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及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4. 拥有正确的就业观,诚信就业;
5.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者,或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院(系)、学校有特殊贡献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方式
同优秀研究生评选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
每年夏季学期开展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二、三年级研究生班级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 研究生班集体建制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基础夯实。据本单位实际,以年级或专业(学科)为依托,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有利于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和班级活动的研究生班,依托班级很好地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党支部建在班上,研究生党支部的政治优势和研究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班级的各项工作形成合力。
2. 班委会组织健全,工作职责明确,班级工作制度健全,成员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扎实,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动与应急处置机制、研究生信息员队伍运行好,能够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很好地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确保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班级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丰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实效性。能够结合研究生群体的特点和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规律,很好地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班级实际需要,大力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术科技、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活动。
4. 具有良好的班风学风。班级学风严谨,班级成员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崇尚科学,团结协作,表现出良好的学术道德,取得较为丰硕、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大力开展班级成员认同程度高、参与范围广、教育效果好的班级活动,营造出热爱集体、关心互助、健康和谐的班级风气;形成了舆论导向正确、道德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端正、集体活动丰富、同学关系和谐的班级文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为研究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
(三)评选方式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院(系)在各班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审议择优推荐,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全校答辩、公示,确定获奖名单,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请参评各类荣誉称号:
(一)未参加评奖学年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者;
(二)评奖学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
(三)未按规定履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未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者;
(四)评奖学年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对荣誉称号的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院(系)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研究生对各院(系)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向研究生教育中心提起书面申诉,研究生教育中心应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研究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表彰文件应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表彰的登记表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研究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放奖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学校授予“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按15元/人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作为班级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颁发荣誉称号后一年内,经查实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形严重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关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教育中心将根据本条例与每年的具体情况布置相应奖励的评选工作。各院(系)应按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