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的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在学校科技处立项或备案的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科技协作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其中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和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科技协作项目依照其经费来源分为国内、国际(地区),国内科技协作项目是指在国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等与学校以合同或协议方式确立的科研计划之外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国际(地区)科技协作项目是指外国(地区)政府、科研机构、国际组织、民间组织资助的科技项目;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费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依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系)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其相关责任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规定及学校各级责任人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外)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均应为学校在职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项目。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战略性软科学项目、法人制项目除外)。
第五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公出国访问或留学超过3个月以上的,应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委托课题组成员代管课题(含项目资金管理),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项目(课题)负责人离退休时仍在承担科研项目的,应委托在职人员协助代管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调整手续;因工作关系调离或离职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办理依托单位或负责人变更手续,涉及经费转拨的,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后由相关责任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拨。
第六条承担国家任务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该依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下达的项目(课题)概算控制数基础上,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编制,重大项目的直接费编制过程中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专门论证;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编制,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间接费用。未按学校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不予发放绩效。
第七条科技经费中实际到校可分配科技经费[1] 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其中,学校提取的间接费用[2](含管理费用补助)已包含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二级单位不得再次超额收取相关费用,重大仪器使用费据实收取。
1.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支撑计划等科技部所属计划、行业性公益专项的间接费用按照预算批复计提,间接费用按照单位日常消耗补助、管理费用补助、绩效支出次序支出。不能提供项目课题预算的按照到款额度计算间接费用后计提。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3. 纵向其他项目参照财教〔2011〕434号文件精神,按照项目总额的14%计提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日常消耗补助、管理费用补助、绩效支出次序支出,绩效支出总额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额4%。
4. 横向项目按照下表收取:
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 间接费用 | 协调费 | |
间接费用中的单位日常消耗及管理费用补助 |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 | ||
[横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除外][3][4][5] | 学校10%+二级单位5% | 15% | ≤30% |
[横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3][4][5] | 学校20%+二级单位≤5% | 10% | ≤25% |
[横向]-科技开发[3][4] | 学校10%+二级单位≤5% | 20% | ≤35% |
[横向]-科技转让[3] | 学校20%+二级单位≤10% | 70% |
[1]实际到校可分配科技经费是指实际拨入学校的课题经费扣除应外拨经费的课题经费;
[2]间接费用包含单位提供的房屋,水、电、气、暖及相关仪器设备消耗(简称日常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3]课题合同经费的总额:纵向课题以国拨经费额为合同额,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等均以课题合同额核算;
[4]横向科技经费中的外拨经费按照6%收取课题间接费用(管理费);
[5]资质类项目应向资质管理单位缴纳3%的资质维护费。
第八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要求,所有项目(课题)配套资金以实有资金形式足额到位且不得使用其他国拨专项资金作为配套资金。学校原则上不提供配套资金。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承诺学校提供配套资金。经学校同意,配套资金可由与学校合作的企业等单位提供的,需落实配套资金主体并提供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所有配套资金均应说明资金的来源、金额及具体用途等。
项目(课题)获得批准后,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足额到位并单独设立经费卡后再拨付国拨经费并建卡。如果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不能落实,学校将向上级部门申请撤项,国拨经费予以退回。如果是合作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合作方保证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独立核算,并由合作方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拨付合作经费。开具虚假承诺导致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属于套取国拨经费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帐户分设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周期在两年以上;因研究内容不便于实施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分设的科研项目(课题)子课题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2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10万元)。因科研业务开展确需分设科研财务帐户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分设科研子课题申请,向财务处提交各分设帐户的子课题经费预算书,各子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及金额合计应与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相符合。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其责任不随帐户分立而分解。禁止将课题经费通过分设帐户分配至与课题研究不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转拨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符合预算批复或合同的要求;签订次级合同,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无形资产归属等;合作单位和参与人员需具备承担任务的资质和能力,合作方应提供收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科技协作项目(横向课题)的外包任务原则上应控制在合同总额的40%以内。
二级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禁止安排本人、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的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禁止将课题经费通过转拨方式拨付到与项目(课题)研究不相关的单位或利益相关人。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
第十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项目(课题)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调整程序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调整实施细则》执行,并履行相关程序。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调整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进一步规范课题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帐卡负责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业务需要报销相关费用,与课题的相关性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帐卡负责人)认定为准,并承担相应责任。课题预算批复中有明确支出内容的,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
(一)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的有关支出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相关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四)野外科学考察补助:教师从事陆地野外考察的补助发放的标准为100—140元/天;从事海上野外考察的补助标准为近海140—260元/天、远海160—320元/天;学生补贴标准在相应标准上限额度下,视情况由课题组自行拟定。参与国外的海上作业发放标准可参考所在国的外事经费管理补助标准或远海标准发放。参与南北极科学考察的参照远海补助标准发放。
(五)人员费:预算中可以列支人员费的项目(课题),其人员费支出预算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足额编制,人员费由学校计提后统筹发放。
(六)备航费:指为准备船舶出航执行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组织协调费,仪器安装、调试、标定费,油水、生活必需品的装载费,航海图纸资料费,备航检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七)其他支出:课题组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列支与项目(课题)相关的通讯费、专家接待费、市内交通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租用费、办公用品费等。
(八)使用科技经费采购的科研设备等单台(件、套)或同型号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示范工程在5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维修与改装工程在3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照学校采购、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学校授权项目负责人直接实施;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专家组织的科技经费审签小组同意后,学校授权项目负责人实施。
1. 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中已明确批复测试化验加工承担单位,且不超过批复预算的;
2. 国家批复的项目合同中明确了服务供应商,且在预算范围内的;
3. 租赁船舶用于科学考察的;
4. 学校为项目参加单位,为保障项目实施总体一致性,已由主持单位确定供应商的,且在预算范围内的;
5. 经集中采购方式承接的合同,且在招标、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分包业务及金额,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6. 上级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上级正式公文);
7. 由企业提供的配套资金,且用于该企业的;
8. 其他符合预算支出的服务性支出。
项目(课题)有明确预算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处按照有关课题经费管理规定,将课题预算中的绩效支出部分划拨到学校指定的个人绩效工资帐户,由校内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审核,由财务处发放至个人工资卡。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绩效分配。学校作为参加单位,课题组不能提供课题整体预算批复的不发放绩效。
第十四条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服务业类)的使用,按照地方税务的有关要求,学校作为收款方承接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成果转让、科技服务项目出具的发票应与合同内容相符。经青岛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认定后,科技开发、成果转让项目方可办理税务减免手续。课题负责人需提供经青岛市技术产权交易所或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合同(可提供复印件)、认定证明及合同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税务减免备案并开具发票,经青岛市地税局审核后的备案项目可以减免营业税。
第十五条涉及使用学校资质的项目单独征收资质使用维护费,按照项目合同额的3%计提。当年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同一类型资质类课题当年实到经费累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再收取资质管理费,年底一次性返还超额收取的资质维护费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主持或参加课题的形式变相出让、出借资质。
第十六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开展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在课题合同期满或通过课题技术验收后一个月内仍未开展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的,学校聘请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公示;审计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课题支付;取消项目(课题)负责人三年内申请项目资格。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课题)结束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时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前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合同期满或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清卡手续,原帐卡核销。课题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需上缴相关主管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财务验收专项经费结余上缴通知书》的要求直接上缴相关帐户,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未做明确要求的,由科学技术处通知财务处后办理清卡结转手续,上缴学校10%管理费后,留给课题组使用;若课题逾期不办理结题清卡手续的,财务处直接收缴结余经费到学校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处审批的事项:
(一)《科技经费下款通知书》的外拨经费;
(二)横向课题经费中用于购买单台件20万元以上设备且留作学校固定资产并公用共享的设备购置费,返还设备总值的4%;
(三)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单位变更转入转出经费的;
(四)资质维护费用的返还;
(五)其他需科学技术处审签的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在国家批复的合同中外单位作为参加单位参与学校课题,并到学校报销支出课题经费的,需单独签署有关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工作内容、考核方式、经费预算、支出形式等,需要对方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科技处公章,并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报销实施专款专用、单设帐户、双签制度(即外单位的责任人和学校的帐户管理人均需签字);在国家批复的合同中学校作为参加单位,到课题主持单位支出经费的,需单独签署相关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工作内容、考核方式、经费预算、间接费用的管理形式等,以上课题的工作量核算以上缴到学校的间接费用为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科技人员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对待项目申报和执行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教职工违纪处罚的相关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申请项目资格。对于因课题负责人主观原因导致执行期间课题被项目组织部门通报批评或课题取消的,分别在校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