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理工类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海大科字[2004]4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02浏览次数:317

  
海大科字[2004]4号
(2004年7月2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大学理工类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展,实现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推动学校科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力量主持或参与的理工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学校资助项目等。
第二条 科技处是全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研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实施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进展、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审批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争取的项目凡涉及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力量参与时,须经科技处审核。
第三条 院(系、所)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由指定副院长(副主任)及所设置的科研秘书全面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保证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经费合理使用和结题审议申报;科技档案归档;公用数据的管理;保存、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者,全面负责具体的项目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科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是管理学校科技项目的基本依据,各院(系、所)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二、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科技处根据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计划、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资助方案,按照学校科技发展规划,有选择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通知并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申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科技处发布的通知精神,并参照具体项目的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报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经所在单位认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对所有申报项目审核筛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章后报送。项目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信息申请项目时,必须向科技处提供该信息源,并将申请报科技处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或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参加外单位的项目时(即我校作为协作单位),除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和协议书外,还必须服从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的大局,以本校利益为重;在不和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冲突时,方可由科技处批准参加。
第十条 所有未经科技处同意报送的项目或私下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科技处一律不予承认,同时在进行职称晋升、科研工作量计算、成果登记、成果评审以及奖励申报等工作时,不予认可。项目申请人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三、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负有主要的直接责任,应当按项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项目组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离岗半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费归更换后的负责人支配使用。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对于纵向项目以及横向合同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对于校资助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技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协议书或任务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成果评价意见或鉴定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装订成册,交由档案馆归档建立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科技处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如年度汇报和中期检查等),由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的,科技处有权停拨、缓拨项目研究经费以至撤消或中止项目,并在科技处网页上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处商所在院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后,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科技处每年的6月和12月将对承担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真实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进度检查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院(系、所)应及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监督,所在单位应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在人员配备、工作环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所)应于每年底,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组织学院学术报告会,对项目的进展、成果及论文情况进行汇报、总结。
四、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结题报表并上报研究总结报告,同时负责科技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之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院(系)科技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由我校主持完成的纵向项目必须进行鉴定或验收,承担的横向合同项目凡符合要求的应申报鉴定或验收,具体程序按有关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使学校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凡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专利,专利的申请按有关专利申请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行研究经费结算的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请(格式见附三)并提供鉴定证书、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供档案馆提供的科技档案归档证明,经科技处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在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技术材料上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标注:本项目由×××项目资助。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的保密工作按《中国海洋大大学科技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按《中国海洋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中国海洋大学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