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海大科字[2012]9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02浏览次数:10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在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做到既勤俭节约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规范科技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经费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国政府或组织及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科研项目或基地(平台)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经费不得作为经营性收入转入企业。凡涉及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包括科学技术处和文科处,分别是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项目或基地(平台)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合同(协议),审核课题负责人或基地(平台)负责人提出的科技经费分配方案;
    (二)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经费到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出具科技经费下款通知单;
    (三)协助财务处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概算和预、决算;
    (四)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申请。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经费收支会计核算以及预算、决算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概算和预、决算;
    (二)负责及时、准确办理科技经费入帐,保障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和正常支出;
    (三)负责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定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
    (四)定期向学校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和课题(项目)负责人通报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问题;
    (五)负责纵向科技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和通知收缴课题(项目)结余经费;
    (七)协助课题(项目)负责人接受科技经费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检查;
    (八)负责按照有关批复调整课题预算。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地提供科技经费的课题内部分配方案;
   (二)负责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研究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完全责任;
   (三)依据课题(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提出课题(项目)预算调整申请;
   (四)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汇报科技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编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概算和预、决算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七条 课题(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处、科技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课题(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技经费。
第八条 课题(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课题(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课题(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课题(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适当进行调整,但应按课题(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课题(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技课题(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课题(项目)经费决算,并对课题(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课题(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科技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课题(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经费)。课题(项目)负责人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技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技经费。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主要支出范围为:
    设备费:包括设备购置、试制费和设备租赁费。设备购置、试制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设备租赁费指为开展科研工作需要而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试验外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包括将课题部分研究开发工作转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支出。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需支付的水、电、汽、燃料费用及排污费用。
    会议费(调研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科技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科技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和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的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的开支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印刷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网络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人员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放给直接参加科技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
    科学考察费(包括出海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科技研究的野外考察费用。
    修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课题研究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费及设备维修费。  
    其他支出: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其中人员费、科学考察费、修缮费仅适用预算批复中有列支的课题(项目)。
    经费支出分类与本办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国家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科技经费中的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预算制管理课题的协作研究支出应在编制整体课题(项目)预算时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五章 科技经费形成的资产及管理
第十四条 凡使用科技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除外)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学校为鼓励通过科技项目的实施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凡使用横向科技经费购置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经费并留在学校使用,在仪器购入并实施开放共享一年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科学技术处审核,由财务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核定的比例返还部分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在科技合同中约定由学校负责研制的仪器设备等作为合同条款需移交外单位的,在研制期间应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国有资产接收方提供国有资产调拨接收证明后,在学校进行相应的资产与财务账户核销。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课题(项目)的科研课题经费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国家及地方税务管理规定确定的税率缴纳税费,该项税费由学校代扣代缴;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十九条 科技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严格执行课题(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横向课题涉及外协合同的金额部分需向学校交纳协作研究支出费用总额的6%用于支付学校的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项目中涉及协作研究支出费用暂不提取间接费用(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课题的下达单位或管理部门认定,课题因非不可抗力未能按合同执行,或两次以上结题验收未获通过,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规定终止或暂缓拨款,并视情况由财务处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项目)正常结束或课题(项目)通过验收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时间及时结题清户,并按要求课题(项目)进行审计。课题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上缴的,由财务处依据上级拨款单位的通知负责执行收回并按原渠道上缴。
第二十三条 课题(项目)因故中止,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课题形成的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课题经费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的课题负责人,学校视情况予以暂停拨付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课题(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学校取消有关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文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大科字〔2004〕6号、海大科字〔2006〕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