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9浏览次数:95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提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学术素养。依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范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注册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委培、在职、休学、国家公派攻博的研究生不参评)。
二、评定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系主任、学科(专业)点负责人等为组员组成。
三、评定类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进行评定并实行备案制。
四、基本条件。
1、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为定性评价,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2、课程成绩(任何课程)不合格者,不能享受一、二等学业奖学金。
五、评定程序。
1、一、二等学业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成绩、学术成果等相关材料。
2、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据综合成绩(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综合评价,按一、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名额择优确定。综合成绩由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三部分构成比例如下:

百分比(%)
学位类别
课程成绩
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
社会活动成绩
硕士
第一年
70
15
15
第二年
0
85
15
博士
第一年
30
60
10
第二年
0
90
10

 





        六、成绩计算。
(一)课程成绩计算: A*0.6+B*0.4
      A=∑(单门学位课成绩*学分)÷∑单门学位课学分
      B=∑(单门专业选修课成绩*学分)÷∑单门专业选修课学分
      说明:
1、“课程”指按教学计划要求在本学年开设的课程,不包含实践类、公共选修课以及前沿讲座等课程且必须是本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英语免修者英语成绩按85分计算。
2、如果本学年本专业仅开设了学位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则课程成绩按下式计算:
∑(单门课程成绩*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二)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计算:导师及学位点对研究生评价评分*0.3+科研实践成果*0.7
导师及学位点对研究生评价评分(满分100分):
导师及学位点对研究生的评价主要包括学习、研究的态度与能力,选题调研和文献综述的进度与水平,实验技能等几个方面。
科研实践成果(可以累计,可以超过100分):
1、科研实践成果必须与本专业有关,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专利、科技奖励、科技竞赛获奖,所有成果的取得单位应为中国海洋大学。
2、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有个人证书。科技竞赛获奖比照科技奖励。每项奖励分值为:
 
成果获奖级别
科技奖励及科技成果计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成果登记
国家级
100
90
80
70
省部级
60
50
40
30
市级及其它
30
20
10
10
注:由导师对得奖的学生分配上表中的对应分值,若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不累加。
 
3、学术论文以及专利计分办法为:

学术论文类别
计分
硕士
博士
期刊收录(SCI)
100分/篇
 100分/篇
期刊收录(EI)
80分/篇
60分/篇
会议收录(SCI)
50分/篇
10分/篇
会议收录(EI
40分/篇
10分/篇
核心期刊(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依据)
50分/篇
10分/篇

 
注:学术论文要求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会议论文仅限一篇。成果认定需提供原件或由导师签字的复印件,待发表的论文需提供录用通知和交款收据。合格成果的要求时间为学业奖学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截止日前。
 
专利类别
计分
发明专利授理
60分/项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注册版权的计算机软件
40分/项
   注:专利的分值分配由导师确定,合计不能超过单项专利的总分值。
(三)社会活动成绩
社会活动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所)和班级学生工作以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情况等。社会活动成绩=评议分+加分,研究生班委组织班级对研究生参加社会活动中思想态度以及组织协作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议,评议分硕士70-90分。
加分参考标准:
A积极参加研究生科技竞赛获奖者加分:
校(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1.5、1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5、2.5、1.5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
注:同一作品以所获最高分计。参加活动表现突出者,加0.5-1分。
B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奖者加分:
校(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1.5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分
注:参加活动表现突出者,加0.5-1分。
C在校级以上学习或文化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加分:
校(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1.5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分
注:参加活动表现突出者,加0.5-1分。
D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并有成绩者加分:
校研究生会主席3分,院研究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等2.5分;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团支书、支部书记2分,研究生会部长1.5分;一般干部或担任其他社会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加0.5-1分;其它如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酌情加分。
干部兼职,加分以最高分计、不能叠加。
E积极参加研究生文体活动并获奖者,按获奖级别及等次加0.5-1.5分(校市级0.5分,省部级1分,国家级1.5分
F积极向正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投稿,稿件在千字以上并被采用者,按刊物级别,校、市、省、国家级每篇加0.5-2分。
注:科研类稿件不计。
G其它情况酌情加分。
H满分不得超过100分
七、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