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人: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8-01-19   浏览次数:1024

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科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海大研字〔2014〕2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改革,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学术素养。


根据学校规定成立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院内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参与实践工作突出,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四)原则上博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读期间,在SCI收录期刊(不含会议增刊、会议特刊 )上正式发表或取得录用通知具有明确创新点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4)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具有包括学术论文、专利、各种科技奖励或其它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必须是在重要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取得录用通知的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专利类别必须为发明专利授权。

申请人为上述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要求署名第一;或署名第二,但第一作者为导师(如副导师为第一作者,需出具两位导师签字的证明材料,属实合规可认定);国家级奖励获奖人的前10位,省部级及其它奖励获奖人的前5位。其代表性科研成果应能够体现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


评定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且参评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导师签字)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在以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校长奖学金以及其他社会奖学金申报中不能重复使用。

2工程学院评审分委员会评审时须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参评者向评审分委员会简要介绍代表性成果,评审分委员根据研究生表现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的潜力等,确定本单位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生材料须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获奖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办公室。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4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有权追回。


本细则由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学院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