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6浏览次数:15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两个月(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学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注册。
第十条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完成注册的,由学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全校通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每学年进行一次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实行选课制。研究生通过选课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上课时间应达到课程总量的2/3以上方可获得考试资格,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应办理重修手续并参加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2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研究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专业课向学部、院(系)研究生秘书,公共课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批准后可安排在后续学期重修。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留学生除按照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课教学计划学习外,《中国概况》作为外语必修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身体不适应或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
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部、院(系)同意,转入学部、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并同意接收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内进行。
第十七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2至3年,博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3至6年,硕-博连读一般为4至8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出国研修
第二十三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因病休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学从学校批准之日起,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限,休学期满而未达到复学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累计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者,办理入校手续。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病情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才准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研修的,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离校研修手续,且离校研修阶段计入其修读年限,出国研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有关待遇,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的,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与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作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其它情况学校按学习及成绩记载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学部、院(系)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完成论文答辩或达到修读年限的研究生,学校视为学业完成,注销学籍。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可根据其录取类别的不同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定向委培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