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1971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弘扬“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才报国、迎接挑战”的精神,展示我校学生科技活动成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发展,特制定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评选办法。具体如下:
一、评选机构
成立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在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相关组织,负责指导本单位学生科技成果的申报推荐工作。
评审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二、参评对象
(一)凡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均可申报作品,参加评选。
(二)申报参评的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必须是学生独立完成的学术科技作品和社会实践成果。其中,申报的个人作品署名作者最多不超过三人,三人以上者视作集体作品。
(三)参评作品分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等。
(四)评选范围
1.参加全国及省市大学生科技竞赛的获奖成果;
2.具有一定价值的科学研究获奖成果和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设计;
3.在校级以上(含校级)获奖的社会调查报告;
4.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其它。
(五)参评作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评选办法
(一)作品申报
1.每年4月初,校评审组办公室下发《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申报通知》,申报人根据通知要求如实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成果资料报院系审核;
2.参评作者有接受专家评审组提问及答辩的义务。
(二)院系审核
作品第一申报人所在院系要对申报人的学籍、作品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4月底报校评审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
1.对于获得全国和省级奖励的作品,由校评审组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后不再对作品本身进行评审;
2.对于获得青岛市及我校内部奖励的作品,由评审组办公室聘请专家,于每年5月上旬进行评审。评审主要依据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应用性、获奖情况和综合权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公示
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结束后,评审组办公室将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奖励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同时设立大学生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奖、大学生科技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
(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作品对应关系如下:
特等奖:获全国一等奖的成果;
一等奖:获全国二等奖的成果;
二等奖: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成果;
三等奖:获省级二等奖和部分获省级三等奖及青岛市与校内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优秀成果。
(二)获奖成果作者可获得以下奖励:
1、奖金。具体数额如下:
特等奖:3000元          一等奖:1500元
二等奖:1000元          三等奖:600元
2、学分。具体办法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奖励学分的实施细则》(海大教字〔2007〕72号)执行;
3、素质测评加分。具体办法参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素质测评暂行办法》执行。
(三)大学生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奖,用以奖励在指导学生完成科技作品、学术论文和社会调查中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由各学院推荐优秀指导教师参加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得者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奖金600元/人或记入教师工作量。
(四)大学生科技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奖,用以奖励在组织大学生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组织,由校评审组按一定比例授予。获奖单位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奖金,数额为1000元。
本办法由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青岛海洋大学“青岛工商银行杯”大学生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办法(试行)》[海大(99)内教字37号]和《青岛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海大(99)内学字86号]同时废止。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