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学生诚信教育须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203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学习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工程学院学生诚信教育须知》。

    
                                        第一章   诚信教育

   
第一条 诚信教育是学校学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必要手段。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考试诚信
(二)择业诚信
(三)学术诚信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尊重他人的学术劳动;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坚持严谨求实、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
 
                                       第三章   处理规定
 
针对考试诚信问题,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如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试实施了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料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试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参加考试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考试再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组织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受过纪律处分者,再次作弊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针对择业诚信问题,处理规定如下:
第七条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活动中只有一份协议书,不得使用他人的协议书签署协议。《协议书》以原文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又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在就业计划中列入研究生。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一律按违约对待,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推荐保送研究生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或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及学院的声誉和签约双方利益,学院对毕业生的违约行为严格控制,毕业生在签约前,应本着对学校、学院、用人单位和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签约。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学院只办理由于非学生本人情况导致的单位违约。若毕业生未经学院同意,自行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将无法获得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后果自负。
 
针对学术诚信问题,处理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加学生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活动等,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针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如下:
    第十三条 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与以下处理:
1、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且非主要创新点,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30%且非主要创新点,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绩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办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中国海洋大学学术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4.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2012年3月